问题 | 上海诈骗罪刑事拘留多久?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上海诈骗罪刑事拘留多久? 1、在上海涉嫌犯了诈骗罪的公民,可能会被刑事拘留1到37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诈骗案件属于什么案件? 1、诈骗案件属于行政案件、或者是刑事案件。 (1)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不管是在上海,还是在其他的省市,公民若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且犯罪行为人满足了《刑事诉讼法》之中的相关条件,那么法院嫌疑人是有可能会被刑事拘留的,至于是否会被拘留,需要处理诈骗等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结合实际的情形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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