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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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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而约定的具体的劳动权利义务的条款。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规定为两部分,即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必备条款,也称法定条款,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协商而载明的条款,它体现了当事人意志与国家意志的有机结合,集中反映了劳动关系的本质和运行规律。可备条款,是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协商约定的条款,它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是对劳动关系运行的积极补充。

    (一)必备条款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这一项内容目的是为了明确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资格。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这一项内容目的是为了明确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一方的主体资格。

    3.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指合同的有效期间,即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存续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3种,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采用。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包括工作岗位与工作任务和要求。这是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主要义务,须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必须订明工作岗位,即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后担任何种工作或职务。这也与法律规定的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密切相关。至于要求完成的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应视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有必要的加以具体规定;不宜具体规定的,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即可。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用来完成其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的时间。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时间的确定方式。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应当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按规定不必进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休假的权利是每个国家的公民都应享受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休息休假事项时应当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劳动报酬

    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是用人单位的一项基本义务。这里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按约定标准,从用人方取得的劳动收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主要以货币的形式实现,其中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奖金与津贴也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在劳动合同中要求明确规定工资标准或工资的计算办法,工资的支付方式,奖金、津贴的获得条件及标准。在确定工资条款时要特别注意,工资的约定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7.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一般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因此成为劳动合同不可缺少的内容。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在劳动保护方面,凡是国家有标准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按国家标准执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只能高于国家标准,而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标准以不使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身体健康受到侵害为前提条件。劳动者有特别要求,经用人单位协商同意的,亦应在合同中写明。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的必要条件。①用人单位在保证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下,才能要求劳动者完成所给付的劳动任务,因此,劳动条件也是劳动合同中不可缺少的内容。特别是劳动过程需要对劳动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地加以规定,以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及管理计划的实现。我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生产领域的特别法,都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形成了一整套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职业危害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对生命健康所引起的危害。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要求把用人单位如实告知有关职业病事项的义务作为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

    (二)可备条款

    可备条款,也称约定条款,是指在必备条款之外,双方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确定的条款。缺乏可备条款,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但可备条款对弥补必备条款的不足,全面完全实现劳动过程,却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里所规定的“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都属于可备条款。

    1.试用期条款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依法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多规定于初次就业、新上岗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目的,在于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所介绍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从而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限内对彼此的情况作进一步的了解,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是否履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约定试用期限应遵守以下规定:

    (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就同一岗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我国《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的法律意义。试用期的法律意义,表现在合同的解除、最低工资的保护等若于方面。具体表现为: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等等。

    2.服务期条款

    服务期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用人单位提供其专项培训待遇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满约定的期限,期限内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用人单位约定劳动者履行服务期义务的前提是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待遇,否则就是对劳动者的法定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的不当限制。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因劳动者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样可以避免实践中部分劳动者故意制造可被解雇的事由诱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达到规避服务期约定的目的。

    3.保密条款

    劳动过程涉及商业秘密的,当事人应当对有关保密事项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使之成为劳动合同的一项条款。所谓商业秘密,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由权利人采取措施将其保密的技术、经营信息(如产品、方法、配方、工艺、通信、客户情报、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方法等)。

    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秘密是重要的竞争手段,有些商业秘密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生存与发展。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就保守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方式、时间等,与劳动者约定,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侵占或泄露。劳动者因违反约定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负赔偿责任。

  4.补充保险    

  补充保险是指除了基本社会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补充保险由用人单位自愿实行,国家不作强制的统一规定。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保险费的前提下,可以实行补充保险。

    5.福利待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也成为劳动者收入的重要指标之一。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子女教育等。不同的用人单位福利待遇也有所不同,福利待遇已成为劳动者就业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


  6.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是限制劳动者在合同关系消灭后的一定期间内参与或者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同业竞争的活动,以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合同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对竞业限制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1)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7.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

    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一。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一般未规定“违约金条款”,主要是考虑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极为有限,不能与用人单位的经济抗衡,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很容易让劳动者处于“违约”状态,违约金条款往往对劳动者不利。日本明文禁止劳动合同中规定“违约金”条款。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以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只限定在三种情形,即服务期、竞业限制和保守商业秘密。就赔偿金而言,《劳动合同法》的第86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0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此外,现实生活劳动岗位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劳动合同的条款不可能千篇一律,法律对劳动合同条款的规定也不可能穷尽,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特殊需求,约定劳动合同的条款,这些条款在不违反法律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均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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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4 7:3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