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件、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超出核定的期限、范围、区域或者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客运站出售未经批准的客运站车票,或者接纳未经批准进站营运的车辆的;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检测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经批准停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