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罪公共道路的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肇事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中,公共道路的确立标准主要涵盖如下几个要素:首先,该道路应具备开放性的特征,即让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能自由地进出及行驶。
其次,它还需具有公用性的特性,是用来服务大众并保障交通供应的一种设施。 然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某条道路是否属于公共道路,不能仅仅根据其名称或外观来进行主观臆断,而是应该全面考虑到其实施状况以及所发挥的功能。 例如来说,某些单位或社区内部的道路,若允许社会车辆自由出入,那么它们也有可能被视为公共道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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