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危险驾驶罪加重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
分类 | 交通事故-醉驾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危险驾驶罪加重情节的具体量化规范的制定过程中,往往会予以多项重要因素的全面考量。
例如,若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因此引发了重大的交通事故,且驾驶员对该事故负有全责或主要责任,或者在事故发生之后选择逃离现场,但尚未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又如,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已经超过了200毫克/100毫升这一法定上限; 再如,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这样的高风险区域进行驾驶活动; 亦或是驾驶载有乘客的运营性机动车辆; 甚至是存在严重的超员、超载或超速驾驶行为,以及无驾驶资格却擅自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照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 还包括逃避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或者拒绝配合、阻挠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但尚未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最后,如果曾经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而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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