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肇事者无赔偿能力该如何处理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且无法支付相应赔偿金,则将面临实际监禁的处罚,同时亦不能免除其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
首先,若肇事车辆购买保险,允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起诉处理: 1)将肇事车辆所有人、驾驶员以及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统一列为被告; 2)在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事件所引发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先行赔付后,货物损失仍有差额时,再转由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倘若仍然存在资金缺口,最后则由肇事方自行承担整项索赔。 其次,被害人因为受到人身伤害导致的就医费用支出、工作损失以及收入减少等方面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及必要的营养费等,都应该纳入到赔偿范畴中,由赔偿义务人负责全额赔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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