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房延期交房怎么解决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所购买之房产出现延迟交付的情况,您有权向开发者提出正式的催告要求。若在催告发出之后的三个月之内仍旧未能实现顺利交房,您便可依法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要求终止房屋买卖合同并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即第十一条,依照我国现行民法典,即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当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时,如果经过书面催告且符合法律确定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后仍未能如期履行,则作为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请求解除该项合同。然而,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其他处理方式,则应按照约定执行。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若对方当事人已进行过催告,那么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从权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满一年为止。若超过此期限仍未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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