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发生一房二卖情况时,其合同义务的履行顺序须遵循首先签订的合同条款,相关登记部门也理当优先处理最先订立合同买受人的登记申请事宜。而在两个买受人均未完成房产转让手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利依法判令出卖方必须严格执行前一份合同的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於审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後,出卖方再度转手低价售予他人,致使商品房销售合同原定目标落空的,无法落实购买房屋权属的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归还已支付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索求赔偿损失,同时亦可向出卖方提出不超过已付购房款数额两倍的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