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对架空层没有相对的法律管控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即小区内的架空层属于公共开放区域。
住宅建筑中的架空层被列为公共开放空间,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便可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单独列出,无需计入容积率范畴之内。 同时,对于住宅建筑底层的架空公共开放空间,它仅仅是作为住宅小区优化环境和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休闲绿化公共场所存在,而非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其次,如果住宅建筑架空层经过规划许可后,可以建设机动车停车位,那么必须要保证小区内的公共停车位数量符合相关规定,才能建设专用停车位,并且这些专用停车位需按照商品房的性质进行销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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