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留置权与动产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留置为法定担保方式,留置权的成立,不依赖于当事人的合意,而直接源于法律规定。
而动产的质押的成立,须当事人达成合意,质押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 (2)留置权人与人均占有对方的财产,留置的占有,依主合同发生。 质押的占有,依质押合同发生。 (3)留置权从内容和顺序来区分有两次效力。 一为留置的效力,即拒绝返还占有的动产; 二为变价清偿的效力,即经地一定宽展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质押并不分为两次效力。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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