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留置为法定担保方式,留置权的成立,不依赖于当事人的合意,而直接源于法律规定。
而动产的质押的成立,须当事人达成合意,质押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
(2)留置权人与人均占有对方的财产,留置的占有,依主合同发生。
质押的占有,依质押合同发生。
(3)留置权从内容和顺序来区分有两次效力。
一为留置的效力,即拒绝返还占有的动产;
二为变价清偿的效力,即经地一定宽展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质押并不分为两次效力。
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