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预售范围内购房合同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业务系指向房地产开发商(即所谓的“开发企业”)购买正在进行施工建造过程中的房产,由购房者先行支付一定金额的定金或购房款项的行为。
在商品房预售环节中,开发企业应该与购房者签署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在此项程序上,开发企业应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依法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机构及所在地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如果开发企业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此项手续,则必须出具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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