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资格继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之间,其可自由选择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权益。但是,当某位股东欲对其股权进行外方转让行为时,应当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的明确批准。为了保证其他股东的知情权,转让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股东有关其股权转让的详细信息,并要求他们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给予回复。如逾期未能收到任何回复,则视为所有股东已经默认同意此次转让。若在这个过程中,超过半数的其他股东表示反对此项转让,那么这些反对的股东应该主动提出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他们不愿意购买,那么也将默认为同意此次转让。而每当经过股东们的实际同意后发生的股权转让事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都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出现两位及以上的股东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各方需商议并确认各自的购买比例;若无法达成共识,则按照各股东在转让时所出资金额的比例来决定优先购买权的归属。若公司章程对此类股权转让另有特别规定,则应遵循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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