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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欠款偿还顺序怎么排
分类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解答
律师解析:
欠款偿还顺序通常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优先债权
优先债权是指有法定优先权的债权,在欠款偿还中会优先得到受偿。
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例,当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后,如果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且符合相关条件时,承包人就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在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是为了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投入的劳动和成本能够得到合理回报。
二、担保物权
具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在偿还时也具有优先性,常见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比如,在抵押借款中,若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抵押权人可依法处置抵押物以偿还借款。
三、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则按照比例平等受偿。
也就是说,当存在多个普通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主张债权时,他们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会按照各自债权的数额比例来分配受偿。
另外,在破产程序中,偿还顺序有更为细致的规定。
首先会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这是维持破产程序正常进行所必需的支出。
之后,会按照法定顺序依次清偿职工债权,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再清偿社保费用和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等。

案情回顾:

小朱作为承包人完成工程建设后,发包人小李未按约支付价款。同时,小胡以房产抵押向小李借款,小李到期未还。此外,还有小丽、小静等普通债权人向小李主张债权,后小李破产。争议点在于各债权的偿还顺序如何确定。

案情分析:

1、小朱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优先债权,在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中应优先受偿,以保障其劳动和成本投入得到回报。
2、小胡作为抵押权人,在小李无法按时还款时,依法有权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性。
3、小丽、小静等普通债权人则按照各自债权数额比例平等受偿。在小李破产程序中,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职工债权、社保费用和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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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5 7:2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