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明确规定,如若未成年之无法律行为能力者,当其在诸如幼儿园、学校或其他类别的教育机构中进行学习和日常生活时遭受人身伤害,将依照过失推定原则来处理此类事故。
但对于那些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倘若他们在同一类教育机构的学习与生活过程中受伤,那么该教育机构就负有承担起侵权责任的义务。
然而,如果这些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这一责任便得以免除。
此外,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导致他人的权益受影响,那么其法定代理人将被赋予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自身已履行了全部监护职能并已经尽力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则法院可能会减轻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