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能力丧失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失去工作能力的评定标准往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多个政府机构共同研制并推行,如职工符合极度严重的智能损害、全身瘫痪导致的肌肉力量等级低于3级,或者上肢瘫痪导致的肌肉力量等级低于2级等情况时,可以被鉴定确定为完全失去正常的工作能力。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1 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 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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