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有哪些要件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继承的要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其心智成熟、认知正常,能够清晰、准确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且可以正确地表达出内心的真实想法。 比如,一个精神状态正常、思维清晰的成年人,能够独立自主地决定财产的分配方式,这样所立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遗嘱须是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完全出于自愿而作出的。 在立遗嘱的过程中,不能受到任何欺诈、胁迫等不正当因素的干扰。 三、遗嘱内容须合法 一方面,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不能涉及他人财产。 另一方面,遗嘱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不能违背社会的基本道德和伦理准则。 四、遗嘱形式须符合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 每种形式都有特定的法定要求,比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 五、遗嘱继承人须在法定范围内 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超出这个范围的指定是无效的。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遗嘱,将财产分给小李和小胡。但小朱立遗嘱时精神恍惚,后又在小丽胁迫下更改部分内容,且遗嘱中涉及处分了与小静共有的房产。遗嘱为自书,却无签名和日期。小朱去世后,遗嘱的效力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立遗嘱时精神恍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能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2、小丽胁迫小朱更改遗嘱内容,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该部分内容应无效。 3、处分与小静共有的房产,涉及他人财产,此部分遗嘱内容不合法。 4、自书遗嘱无签名和日期,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遗嘱形式存在瑕疵。 5、若小李、小胡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他们为继承人的部分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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