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内容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立遗嘱要想有效,需要满足多方面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其精神状态正常,能够清晰、准确地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并且能够正确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 例如,成年人在意识清醒、思维正常的情况下,通常被认为具备遗嘱能力;而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因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一般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 二、遗嘱须是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完全自愿作出的,不存在任何受欺诈、胁迫等违背其意愿的情形。 比如,不能是在他人的威胁下或者被误导的情况下立下的遗嘱,必须是出自遗嘱人内心真实的想法和意愿。 三、遗嘱内容合法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例如,遗嘱不能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否则涉及他人财产的部分是无效的。 同时,遗嘱内容也不能违背社会的基本道德和伦理规范。 四、遗嘱形式合法 常见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 不同形式的遗嘱都有各自的法定要求。 像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 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所立的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年迈,想立遗嘱。其先在精神恍惚时写下一份自书遗嘱,后在小胡胁迫下又重新立了一份遗嘱,内容涉及处分邻居小李部分房产。小朱意识恢复清醒后对两份遗嘱均表示不满,但不久后去世,引发遗嘱效力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在精神恍惚时立的第一份遗嘱,因当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缺乏遗嘱能力,该遗嘱无效。 2、第二份遗嘱是在小胡胁迫下所立,并非小朱真实意思表示,此遗嘱同样不具备法律效力。 3、遗嘱内容涉及处分小李房产,属于处分他人财产,该部分内容无效。 4、两份遗嘱在形式上虽可能符合要求,但因存在遗嘱能力、真实意思表示及内容合法等方面问题,整体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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