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遗嘱见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民法典》对遗嘱见证人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基础条件。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且可以清晰地辨认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例如,一个心智健全、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人,在处理各类民事事务时,能够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对复杂事务的理解和判断能力有限,所以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同样,那些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比如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智力障碍等影响认知能力的人,也不具备作为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二、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为保证见证的公正性,遗嘱见证人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见证的利益关联。 比如,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因为亲情关系可能会偏向于维护自身亲属的利益,从而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地见证。 另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也可能会因经济利益的牵扯而影响见证的公正性,所以同样不能作为见证人。 三、不属于其他不能作为见证人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况外,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都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人,才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以此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案情回顾: 小朱欲立遗嘱,找来小李和小胡作见证人。小李是小朱继承人的近亲属,且小胡患有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这引发了关于遗嘱见证有效性的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继承人的近亲属,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是遗嘱见证人的条件之一,所以小李不具备作为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2、小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遗嘱见证人的基础条件,因此小胡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3、该遗嘱的两位见证人都不符合法定条件,可能会影响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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