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退房按照什么价格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当消费者已经交付预定金(即定金或认购金),然而尚未与卖方签署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情形之下,如果该消费者已经向卖方支付了相关费用,但并未明确指出这份金额的具体性质,同时也缺乏任何形式的约定,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直接向卖方或者其代理商索回所支付的全部款项。
2.在房屋建设完成之后,消费者已经办理了入住手续,而卖方却违反了合同规定,由于此时双方已经签署了购房合同,因此可以根据购房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来处理退房事宜。通常来说,违约金的标准应该与一方违约可能给另一方带来的实际损失相匹配,守约方亦有权请求法院提高违约金的额度,但是退房时所承担的违约金不应超过总房价的3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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