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债不还被执行人会被法院拘捕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偿付债务事宜,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并不适宜直接实施人身拘禁手段来强制执行此类债务,然而在特定情形之下,法院可依据具体情况(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诸如罚没、拘留等方式加以处理;
而对于那些违反相关法规行为构成犯罪者,更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来看第一种情况,即伪造、销毁或改变重要证据以致影响庭审正常运作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一旦发现可以给予相应处罚; 其次,利用暴力、威胁、行贿等手段阻挠证人如实作证或强制引诱、压迫他人为虚伪证词的; 再次,实施隐匿、转移、破坏、毁灭已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或已清理并交由专人保管的财物,以及转移已被冻结的财物等行为的; 接着是对司法工作者、诉讼参与人士、证人、翻译员及鉴定师、勘察员和协助执行人员进行轻视、欺凌、诋毁、编排谣言、殴打甚至打击报复的行为; 此外,以暴力、威胁或其他形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权的行为也是不可容忍的; 最后,对于那些拒不遵守人民法院已确认生效的判决、裁定时限的行为,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于那些存在上述行为之一的团体机构,本院有权针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实施罚金、拘留等惩罚措施,若情节特别严重者,按照法律规定,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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