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可以口头通知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警察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时,通常不能采取口头告知的形式,而需要依法向其出示并送达拘留通知书。
众所周知,拘留通知书乃是公安机关行使拘留权的法定文书,其中需详细记录被拘留者的个人身份信息、拘留原因以及关押场所等关键内容。 若采用口头告知的方式,不仅违反了法定程序的严谨性与规范性,难以保证通知内容的准确无误、庄重严肃及权威性,还可能导致被拘留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甚至引发执法行为的不规范以及由此产生的争议。 然而,在某些极为特殊且紧迫的情况下,如因故未能及时开具书面拘留通知书,则应在事后尽快补齐相关手续,以确保整个拘留过程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尽管如此,此种情况实属罕见,原则上仍然应以书面通知作为主要的告知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的程序】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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