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征用土地赔偿标准有哪些内容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律师解析:
国家对于因征收土地而引发的赔偿事宜有着明确的法规条文在此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由于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赔偿额度应根据该耕地在征收前三年内的年均产量的六倍到十倍来计算。 其次,对于因土地被征收而导致的剩余劳动力问题,其赔偿金额应当参照实际需要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加以计算。 再者,对于土地上的附标物和青苗遭受的损毁程度的赔偿费用,则需依照被征收人士所属省份所制定的具体细则来标准。 最后,当面临涉及征收土地的情况时,我们必须秉持公平、合理性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原先的生活水准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而且他们的长期生存权益也将得到充分保障。 在对于征收农用地方面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设定方面,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会依据制定并公开的各个区片的综合价格予以划定。 制定这个综合价格时,应全面考虑土地原有的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状况以及经济和社会整体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并且应当至少每三年对其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 至于对于征收非农用地方面的其他土地,以及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等赔偿标准,都将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自行制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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