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增减挂勾,房屋与宅基地是分开补偿的吗 |
分类 | 征地拆迁-房屋拆迁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乡村地区,通常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与房屋拆迁是被合并计算并进行综合性补偿的。
对于广大农民朋友来说,他们有权自主决定如何接收这些补偿款项,这包括了获得安置房(住宅)或货币补偿在内的多种选择权。 此外,农民们还有权获取由于征收而导致的搬迁费用以及临时安置所需的补偿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对此做出明确规范,指出对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它土地和地上附属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由各省级区域依照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在这里特别提出的是,对于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部分,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且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的前提原则,充分通过重新分配宅基地面积用以建设新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性补偿这样丰富多样的形式来确保公平且合理的补偿机制,同时也必须对因征收而导致需要搬迁或临时安置的费用给予必要的补偿,以保护好农村村民们所应享有的居住权利及其合法拥有的住房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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