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营运险保险公司有没有理由拒赔 |
分类 | 金融保险-保险理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1.由于新车尚未完成正式的注册和登记手续,导致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临时车牌照,或者因为临时车牌照过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由于车辆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年度检查,或者在检查过程中未能顺利通过,从而导致了意外事故的发生并产生相应的经济损失; 3.由于车辆正在接受维修保养,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4.由于不小心撞到自己的家人,导致他们需要支付医疗费用以及其他应有的赔偿费用; 5.车辆在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内停放时,不幸遭遇失窃,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6.被保险人出于个人意愿主动放弃对第三方责任人的追索权,从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7.驾驶员在驾驶证丢失、损坏或者需要更换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8.事故发生后,超过48小时仍未向保险公司进行及时的报告,从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9.保单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10.车辆新增加的设备遭受损害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11.车辆的车灯或者倒车镜单独受损所引发的经济损失; 12.在水深区域强行启动车辆,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3.被车上放置的物品撞击损坏,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 14.未经保险公司定损确认,擅自进行修复工作,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5.车辆零部件被盗所引发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 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 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 款不生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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