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有什么表现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五种形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但仍然将其冒充为真实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骗取他人财物。 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必须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并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 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不知道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即,行为人明知汇票、本票、支票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作废票据,如过期票据、无效票据等,但仍然使用这些票据进行诈骗。 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必须是“明知”是作废的,并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 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不知道是作废的,不构成本罪。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即,行为人明知汇票、本票、支票是属于他人的,但仍然冒用他人名义、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如转让、行使票据权利(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等。 实践中,冒用他人票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诈、盗窃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 (2)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使用票据; (3)将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票据进行使用; (4)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并在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在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票据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有什么表现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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