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由谁报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由谁报案 非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应由何人向司法部门进行报案 在任何情况下,无论单位抑或个人,只要察觉到任何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或者疑似罪犯的行踪,都具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告或者揭发的权力与责任。倘若有人非法处置法院依法查封、冻结以及扣押的财产,那么举报人有权选择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进行检举和揭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管辖的法院是哪个 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由何地司法机关管辖 在大多数情况下,涉及到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均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除非法律法规另行规定了其他机构或主体负责。 此外,在人民检察院在其日常活动中对诉讼程序行使法律监督权力时,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有意利用职务之便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以及非法搜查等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破坏了司法公正,此时,该类犯罪行为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 然而,若涉及到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且在特定条件下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则需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和决定后,方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三、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刑事拘留多久 对依法查封扣押之财产实施不当处理行为者,其面临的刑事拘留期限通常不会超过三十七日。然而,刑事拘留仅是一项暂时性且具有强制性质的法律措施,在后续程序中,可能会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甚至被批准逮捕。最终的处理结果将依据案件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表现、是否存在前科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无论单位抑或个人,只要察觉到任何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或者疑似罪犯的行踪,都具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告或者揭发的权力与责任。倘若有人非法处置法院依法查封、冻结以及扣押的财产,那么举报人有权选择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进行检举和揭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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