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吗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效力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缔结商业合约时,免责条款的提出应当以明确且显著之形式进行表达,概无以暗示或默认的方式作出允许的情况存在。
欲认定特定免责条款具有效力,则必须满足以下法律上严谨的条件: 首先,这份条款必须体现出双方当事人真挚而自主的意志表达; 其次,经过双方充分的商议及共同认可; 再者,必须契合公共利益的要求这一抽象准则; 第四,必须对合同双方的权益及潜在风险进行合理的分配; 最后,当涉及到需要特殊说明的格式化免责条款时,它们的提供方应严格遵守解释说明的义务。 然而,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制,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有责任在达成合约之际,以恰当且合理的手段提醒对方注意可能会减少或排除他们责任的条款,并对这些条款进行详细的解读。 倘若如此,若因提供者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尽到提醒对方以及阐明相关条款的义务,导致被迫接受了有失公正的条款,那么,此种类型的免责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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