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打房产官司谁掏钱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房地产争议的诉讼案中,提起诉讼请求的一方当事人须提前为处理该案件所需的相关费用做好准备,此类费用不仅包括法院对案件的立案收费、申请费等常规支出,还囊括了其他所需的各类诉讼开支。以上费用皆为原告在参与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所必须承担之责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经过相关民事诉讼程序并结案后,按照法律制定的相关条款,诉讼费用的分担原则基本上是由败诉方负责承担。这一规定的核心含义在于,胜诉方无需承担原本应当由败诉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保障司法公正性和公平性,防止由于诉讼结果的不公而使任何一方当事人承受过度的经济压力。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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