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后没交房之前可以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退房的几种情况描述如下:1、延期交付所购房屋这一情况中,若已经和开发商商定了具体的交房日期,然而始终未能收到交房以及入驻的正式通知。按照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条款设定,若发展商在得到购房者催促后,还未能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三个月)履行该项义务,那么购房者将有权向发展商提出退房请求,并同时要求收回预付定金或者支付的贷款利息费用。2、若认定合同无效。那么此时需要注意的就是,如果开发商无法提供完备的资格证明文件,这将被视作其进行的违规行为,由此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也应视为无效合约。因此,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时,开发商必须全额退还已收取的购房款项。3、发展商违反购房者意愿单方面更改设计方案。4、房屋实际测量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差价超出了3%。5、房屋结构质量不达标,导致房屋使用受到严重影响。6、房屋产权状况不明晰。7、存在着合同欺诈等其它法律纠纷问题的情况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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