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活动组织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诸如购物中心、银行业务大厅、火车站及客运枢纽站、航空港、大型体育赛事场馆以及各类娱乐休闲场所等商业经营场所和公众聚集处所中的经营者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机构或大众活动的主办方,若未能充分履行相应的安全保护职责,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他们需对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定的侵权责任。对于那些因失误或疏忽而伤害他人权益从而引发损失的个体,必须负担起他们应该承担的侵权责任。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存在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然而行为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确实无过错,那么,他们仍需要为其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即使行为人并未有意侵权,但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已经确定他需要为此类情况负责的话,也应按照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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