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言语威胁是否构成违法行为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需依特定情境来解读。
若行为主体以言辞对他人施加威胁,行为情节恶劣且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的,可视其为寻衅滋事罪行,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在内的严厉惩罚。 若行为人为满足私欲而多番派遣他人执行此等恐吓行为,并对社会秩序造成了极端严重的消极影响,那么他们将面临从五年到十年间的刑期和罚金的双重惩戒。 反观那些并未达到前述严重程度的情况,这些行为则不构成刑事犯罪,也无需承担判刑责任,仅会受到诸如五日以内的拘留处罚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待遇。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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