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刚立案已经有审判庭什么时候开庭 |
分类 |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现行的法令条款,倘若法院采取简易程序对案件加以审理——即案情明晰且争议较小者——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必须送达被告方,同时为其预留出十五天的答辩期限。
待各方答辩尘埃落定之后,便可安排开庭审理,并确保三个月之内完成整个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工作;反之,若法院采取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即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或涉及原告的诉讼标的数量庞大、影响力广泛者——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同样需将相关材料送达被告方,为其提供十五天的答辩期限及三十天的举证期限(其间答辩期限的前后十五天已涵盖举证期限在内)。 举证期限结束之后,方可予以开庭审理。 与此同时,法院应承诺于六个月内完成该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工作。 如遇案情极其复杂者,法庭可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至六个月。 若经过上述延长手续后仍无法对该案件作出最终的判决,则可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延长审理期限至另一六个月的请求,但逾期必须予以审结。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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