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间的债务一方不知情怎么处理好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一、夫妻间的债务一方不知情怎么处理好 在婚姻关系领域内,倘若某一方对配偶所背负之债务一无所知,相应的处置措施必须依据实际状况进行综合研判。若该笔债务未被用于婚姻生活或共同投资项目的运作,亦或是未体现出婚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这一类债务通常并不被视为夫妇共同承担的债务责任,在此情况下,即使是原先不知情的那一方也无须为对方的债务负担偿还义务。 然而,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实被用于婚姻生活、共同投资项目的运作,或者是基于婚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那么即便原先不知情的一方也有可能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间的债务需要两个人一起去还吗 夫妻之间的债务状况是否由二人共同承担取决于具体情况,无法一概而论。通常而言,假如某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则夫妇二人均需履行偿还义务。例如,若债务通过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字据或其中一方作出事后追认为一致意见之表述后产生,又或是在夫妻关系持续存在的时期内,某一方用其个人名义为供养家庭或满足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均可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倘若在上述时间段内,其中一方是用其个人名义承担的超出现代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债务,便不应划入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但如果债权人能举证证实此笔负债实际上被用于维系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甚至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表达而产生的,则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间的债务一方不知情怎么起诉离婚 涉及到夫妻间债务问题而另一方却对此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选择进行诉讼离婚的情况,首先必须理清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线。若该笔债务系一方不明就里且此债务并未投入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营运领域,亦或者这并非基于夫妻双方的共识,那便显然可以断定其属于个人债务范畴。在此前提下,在进行诉讼离婚的过程中,被误导的一方应该尽力搜集各种相关证据以证实自己的确对该笔债务毫无知情以及确认该笔债务的真实性质。例如可以追溯债务的实际用途、查阅借款时签署的相关协议或是相关凭证等等。在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审判过程中,他们会全面权衡夫妻二人的情感关系、经济状况以及债务相关情况等诸多要素来做出最终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中,一方对配偶债务不知情时,需根据实情判断。若非用于婚姻生活、共同投资或双方共意,则该债务非共同责任,不知情方无需偿还。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婚姻生活、共同投资或双方共意,则不知情方或需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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