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售房合同的产权归谁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法律原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基础必须建立在拥有房产之上,若无相应房屋则无法产生所有权。
然而,现实生活中的住房预售现象颇为普遍,相较于购置现房,消费者的确需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因素,例如房屋品质问题、规划变动问题以及功能缺损等诸多可能性。若遇到此类状况,消费者在接收房屋时便有可能与开发商引发争议。因此,众多专家学者纷纷倡导实施现房销售制度,以替代现行的房屋预售制度。 然而,对于开发商来说,房屋预售制度使得他们能够有效地分散销售风险,但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似乎并不十分公平合理。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该条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取得作为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的主要依据,并不考虑审查对其他条件的具备与否,有其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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