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房公积金可以租房提取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需依实际情况审慎斟酌。
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购房贷款后,即使个人账户仍然存留部分公积金亦无法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但若于贷款偿清之后尚余公积金额度,则可申报提高每月还款额度。 其次,如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并未动用到公积金,且已成功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则可在满一年之后申请购房提现金额,根据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购房款项或者收据等文件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从中提取当期的还款本息(即一年内偿还的月供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再者,针对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购房者再次购置房产之事,同样是通过提供购房提取所需的相关资料来完成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且允许提取的额度乃扣除用以计算贷款额度后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 最后,对于那些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却未能办理还贷提取的人士,他们可依据前述还贷提取的规定和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来提取此前年度未能按还贷提取予以处理的那部分额度。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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