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什么时候起算 |
分类 | 债权债务-债务债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有着特定的计算方式。
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开始起算。 在保证期间这个时间段内,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而要是债权人已经提起了诉讼或者申请了仲裁,此时保证期间就会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要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比主债务履行期限早或者是相等,就会被视为没有约定。 另外,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同样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这样的规定旨在明确一般保证在不同情况下保证期限的确定方式,以保障各方的权益,避免因保证期限的模糊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在实际的法律事务中,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些规定对于维护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案情回顾: 小朱借给小李10万元,小胡作为一般保证人。双方约定主债务履行期为一年。借款到期后,小李未还钱,小朱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10个月才对小李提起诉讼。小胡称已过保证期间,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小朱则认为小胡仍需承担,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由于未提及小朱与小胡约定保证期间,按照规定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小朱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10个月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已超过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在此期间小朱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小胡可免除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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