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迫交易罪取保候审后应如何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强迫交易罪的取保候审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已经获得取保候审的当事人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所规定的各项规定。
具体来说,应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受保人在未得到执行机关书面许可之前,不得擅自离开自己所在的市区或县级行政区划范围; 其次,在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必须在24小时内迅速向执行机关汇报; 再次,如果在传唤时未能及时到场,便属于违法行为; 此外,也严禁以任何手段干扰证人作证; 最后,不得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的行为。 对于情节较为严重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保留其的部分或全部押金,同时恳请当事人回头改进,重新缴纳押金或担保人,甚至会采取监视居住或是逮捕措施。 如若发现有违反上述两条规定的问题,且当事人已经上缴了保证金,那么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没收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要求其进行深刻反思,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找到新的担保人,甚至可能需要面临指控、监视居住乃至逮捕之困境。 当然,如果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必须要予以逮捕的结果,可以考虑先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拘留起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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